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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总则

本政策规定了 Espero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经营者”)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和确保个人数据安全的措施。

1.1 经营者将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守人权、公民权利和自由,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和家庭保密权作为其最重要的目标和活动条件。

1.2 本经营者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 “政策”)适用于经营者可能获得的有关网站 https://espero.ge 访问者的所有信息。

2.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通过计算机设备处理个人数据。

2.2 个人资料的封锁 - 暂时停止个人资料的处理(为澄清个人资料而必须进行的处理除外)。

2.3 网站 - 一套图形和信息资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确保其在互联网上的可用性,网络地址为 https://espero.ge。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 - 数据库和信息技术中包含的一系列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技术手段。

2.5 个人数据非个人化 - 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是否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行为。

2.6 个人数据处理--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运行)或一系列操作(运行),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更改)、提取、使用、转移(分发、提供、访问)、去个性化、阻止、删除、销毁个人数据。

2.7 操作员 - 国家机关、市政当局、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独立或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和/或进行个人数据处理,以及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组成、使用个人数据执行的行动(操作)。

2.8 个人数据 - 直接或间接与 https://espero.ge 网站的特定或定义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个人数据主体授权传播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主体通过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主体授权传播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 “授权传播的个人数据”),允许不限人数的人员访问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 - 网站 https://espero.ge 的任何访问者。

2.11 个人数据的提供⸺任何旨在向特定个人或特定人群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 个人资料的传播⸺任何旨在向不确定人数的个人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转让)或向无限人数的个人熟悉个人资料的行为,包括在大众媒体上披露个人资料、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上放置个人资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个人资料的访问。

2.13 个人资料的跨境转移⸺将个人资料转移到外国境内,交给外国政府机构、外国个人或外国法律实体。

2.14. 销毁个人数据⸺任何导致个人数据被不可逆转地销毁,且无法进一步恢复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内容和/或个人数据的物质载体被销毁的行为。

3. 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经营者有权

3.2 经营者有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

4.2 个人资料主体有义务

4.3. 根据法律规定,向运营商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者,或在未经另一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运营商提供虚假信息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的处理以合法和公正为基础。

5.2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预定和合法的目的。不允许处理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符的个人数据。

5.3 不允许合并包含为不相容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库。

5.4 只能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

5.5 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范围应与所述处理目的相符。所处理的个人数据不得超出所声明的处理目的。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必要时确保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相关。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的存储形式应能够识别个人数据的主体,存储时间不得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除非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由法律、个人数据主体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所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达到处理目的或不再需要达到这些目的时,应销毁或匿名化处理过的个人数据。

6. 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

处理的目的是让用户获得网站上的服务、信息和/或资料。

个人资料

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7.1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在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进行。

7.2 个人数据的处理对于执行司法公正、执行司法行为、执行其他当局或官员依法应执行的行为是必要的。

7.3 个人数据的处理对于执行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或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以及在个人数据主体的倡议下缔结协议或个人数据主体将作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是必要的。

7.4 在不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为行使经营者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为实现重要的社会目的,有必要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7.5 处理个人数据主体或应其要求提供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 “可公开的个人数据”),可向无限数量的人开放。

7.6 处理依法必须公布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

8. 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其他类型的处理程序

经营者通过采取必要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以完全符合个人数据保护领域适用法律的要求。

8.1 运营方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 用户的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转移给第三方,除非与执行现行法律有关,或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经营者将数据转移给第三方,以履行民法合同规定的义务。

8.3 如果发现个人数据有任何不准确之处,用户可通过向经营者发送通知的方式自行更新。

8.4 除非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个人数据的处理期限取决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的实现情况。

用户可随时向经营者发出通知,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8.5 由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讯工具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所有信息均由指定人员(运营商)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主体和/或与上述文件一致。运营商不对第三方的行为负责,包括本条款规定的服务提供商。

8.6 個人資料當事人就個人資料的傳輸(授權查閱除外)、處理或處理條件(獲得查閱除外)所設定的禁令,不適用於為國家、公眾及其他法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而處理個人資料的情況。

8.7 经营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8.8 运营方应以可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数据,存储时间不得超过个人数据处理所需的时间,除非法律、个人数据主体为一方的合同、受益人或担保人规定了个人数据存储期限。

8.9. 终止个人数据处理的条件可能是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已经达到、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到期、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要求终止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发现非法处理个人数据。

9. 操作员对收到的个人数据采取的行动清单

9.1 经营者应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更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个性化、屏蔽、删除和销毁个人数据。

9.2 运营方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处理,无论是否通过信息和电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接收的信息。

10. 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

10.1 在开始跨境转移个人数据之前,经营者有义务将其进行跨境转移个人数据的意图通知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授权机构(此类通知应与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意图通知分开发送)。

10.2 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运营商有义务从计划跨境转移个人数据的外国当局、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实体处获得相关信息。

11. 个人资料的保密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运营商和其他获得个人数据的人员有义务不向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不得传播个人数据。

12. 最后条款

12.1 用户可通过与经营者联系,获得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问题的任何说明。

12.2 本文件将反映经营者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任何变化。该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互联网上免费获取,网址为 https://espero.ge/zh/personal-data.html。